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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为什么推崇严刑峻法?

2016-10-25 维舟 南都观察

编者按

因遭遇暴力强拆,贾某用射钉枪枪杀村支书而被判处并核准死刑,命运广受关注,舆论中支持法院判决者有之,呼吁刀下留人者也有之。罪犯的刑罚轻重理应由法院裁定,但是网络中也常见“喊杀”言论,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中国人为什么推崇严刑峻法?从历史和现实中,我们可以有何借鉴?

维舟,专栏作者,南都观察特约作者


全文3300余字,读完约7分钟


严酷的刑罚与法治不相容,不应该用极端手段,而应以温和的方法。如果所有刑罚的严厉程度相同,那么人们将倾向于犯大罪而非小罪。


现代政府应秉持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法律必须使最少数人承受最小的痛苦,面对破坏社会的行为也应以最小化的惩罚来实现它旨在达到的目标,如果超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


在社会公共议题上,中国人恐怕是最喜欢把“枪毙”挂在嘴边的群体。尤其涉及“民愤极大”的话题时,如贪污腐败、拐卖妇女儿童,看评论区,几乎个个都惟恐打击措施不够严厉,满是“拖出去枪毙了”这样喊打喊杀的声音,甚至最好枪毙后再杀千刀。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侦破后,案件之残酷固然震惊世人,但让人惊讶的是,在有些网站上最受热捧的评论,竟然是倡议恢复酷刑,甚至是株连嫌犯家人。



类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言论在网络上常常能得到极高的关注和支持。


与其说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立法建议,不如说这其实仅仅是用极端言辞来表达一种咬牙切齿的愤恨——就像父母说“恨不得揍死你”并不意味着他真要把孩子活活打死。不过,鉴于这种强烈要求以更坚决、更严厉的手段打击犯罪的心理如此普遍,足以使我们警觉:为何中国人如此推崇严刑峻法?


长久的传统中,中国是一个以道德和政治来运作的社会,人们往往会下意识的把法律视为一种维护道德秩序和政治原则的工具。“激起民愤”的案件往往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成比例,在社会价值观保守的年代,“调戏妇女”这种认定起来模糊、本质上是危害道德风化的事件,却可能被重判。


情与法也显然不是一回事:人人都知道杀人偿命,可前些年的杨佳袭警案、卖瓜小贩打死城管,却有许多人叫好。


▌严刑峻法能够有效防止他人的效仿吗?


推崇严刑峻法的思维最值得警惕之处,是把犯罪惩处当作是一种公开的警告与教育。也就是说,并不是就事论事地量刑,而是以严厉的惩罚吓阻他人效仿。这难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


文革时的军医王世光,在拒绝一位女性示爱后,被诬告为强奸。虽然没有证据,但在那个年代这被视为“破坏军民关系”的典型,而被判处最高的十年有期徒刑,几乎毁了他的人生。这种政治化的治理方式,很大程度是中国传统上“外儒内法”的体现——相信须用法家的那一套严厉措施来迫使人们遵从自上而下的秩序。但这会带来一种更有害的倾向,那就是惯于把极端措施视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



虽然王世光拒不认罪,对方的强奸指控也无直接证据,但很快,作为破坏军民关系的典型,王世光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押赴监狱改造。王世光不服判决,入狱后仍然不停写申诉,直至最高军事法院,却毫无结果。1974年,刑满释放后,发现父母双亡,他隐居小岛。 © ifeng.com


晚清的汪士铎,看到当时中国所面临的人口压力,给出的建议现在看来却是骇人听闻的——首先就要以严刑峻法来减少人口,扩大死刑执行范围,会试时“虚文论理”者、吃空额的军官均应“斩立决”,并主张对13岁以上的未成年罪犯按成年人对待,推广连坐、族诛法,力主“以威断多杀为主,有言仁慈不嗜杀立斩”的政策。庆幸的是,他的极端建议并未实施。


尽管看起来仅是一个黑暗乌托邦式的提议,但中国确有许多人相信“乱世用重典”。他们认定温和宽容无济于事,推崇铁腕打击不法现象。至于废除死刑,在可预见的将来,恐怕很难得到华人社会的认可,人们的第一反应都会觉得“那犯人岂不是有恃无恐了?”下意识中,人们都认为严刑峻法可以有效震慑并预防犯罪,甚至觉得之所以出现犯罪或丑恶现象,就是因为惩罚措施还不够严厉。


这有点类似传统中相信“棍棒上出孝子”的威权家长制心态,认为严厉才能使人走上正路。但人性极其复杂,单单不断升级惩罚措施,到最后便会造成边际效益递减。有人曾和我说过,他小时候因父母经商在外无暇教导,顽劣不堪,父母每发现一次,非打即骂,有时倒也不是因为他真有多大的劣迹,而是父亲觉得“你这样长大了还了得”,有意加重处罚来让他“下次再也不敢”。他开始确实还畏惧收敛,但到七八岁时就习以为常,父亲把他绑在水泥柱上用皮带抽也不起效果了,抽完他既不吭声也不落泪,就说:“你打完了?那我走了。”


历史也有证明。对贪污腐败的惩罚之严厉,大概没有能比得上明太祖朱元璋的。这位出身贫苦农村的开国皇帝对贪官的仇恨刻骨,决意重典治贪,洪武二十五年编成《醒贪简要录》颁行天下,规定官吏贪赃银六十两(购买力约相当于现在1万多元人民币)以上的即行斩首示众,并剥皮揎草,以儆效尤。结果呢?他在世时就已发现“本欲除贪,奈何朝杀而夕犯”,到后世效力更差。明代官场之贪腐丝毫不下于任何一个朝代,还出现了刘瑾这样名列历史上最富人物之一的巨贪。


法律所蕴藏的惩罚举措,固然可以预防和震慑犯罪,但并非越严越好。相反,如果不理解人性、不对产生问题的社会结构进行改革,那么量刑过严到最后不是让人麻木,就是促使人走向极端:如果合法的薪俸完全无法维持自己正常的生活(在明代只有海瑞这样极端道德严峻的清官例外,但显然不是人人都能做到),贪六十两白银是死,贪一万两也是死,还不如大捞一笔。


严刑峻法是把双刃剑,过严的举措非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使犯罪活动更危险。犯下连续杀人案轰动全国的白宝山,最初只是小偷小摸,却因三件加起来案值只有620元的偷窃案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因被揭发另四件余罪,又加判十一年。这对他刺激极大,自此彻底走上反社会的不归路。


哪怕是以自由主义著称的英国,都曾因小罪而对人处以流放、死刑,犯盗窃罪者甚至一度不得延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当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治安力量,欧洲各国的有产阶层都倾向于“不断增加罪名,用日益严酷的刑罚来保护自身的财产”,然而这并没能降低犯罪率。倒是日益宽和的法律带来了人们期待的后果。


▌怎样程度的刑罚是合适的?


在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越来越多哲人呼吁以博爱、人道、理性的新观念去改变各国暴虐的刑法体系。用后来法国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话说,一种社会制度最可靠的试金石就是看人们在法庭上受到什么样的对待。


虽然严刑峻法常被认为是在针对罪犯,但实践中,过分严厉却常会向下波及轻罪乃至无罪者,造成一种人人自危的社会氛围。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提出,最合理、最完善的政府应以“最小的代价达到目的”。既然人民在温和的统治和严酷的统治下都一样驯顺,“在刑罚较轻的国家,人们对刑罚的畏惧,并不亚于在法律残暴严酷的国家”,因此,宽仁的法典要比严刑峻法更可取。在《论法的精神》中,他断言严酷的刑罚与法治不相容,不应该用极端手段,而应以温和的方法。如果所有刑罚的严厉程度相同,那么人们将倾向于犯大罪而非小罪。


他的这些想法被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继承,这位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认为现代政府应秉持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法律必须使最少数人承受最小的痛苦,面对破坏社会的行为也应以最小化的惩罚来实现它旨在达到的目标,如果超越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贝卡里亚还批评了那个年代严刑峻法的弊端:由于急于确认罪犯,所控罪行越可恨,人们对证据真实性乃至可能性的要求越低,往往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取证据。


正是在18世纪呼吁宽和的理性主义声音影响下,各国开始陆续修正或废除原先的严刑峻法。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1740年即位后,下令禁止对叛国罪和大谋杀罪的被告实施刑讯,1755年更宣布全面废除刑讯;1774年他又指示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应是“宁宽勿严”。在1827-1861年间,英国刑法也逐渐宽和,死刑罪名从至少160项减少至2项。



▲ 68岁时的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1740-1786年在位) © Anton Graff


期间,社会整体的人道情感都在不断增长,各学派的改革者和公众人物都相信,唯有量刑适当并将必要的惩罚最小化,辅之以社会改革和治安力量强化,才能真正促进国家的幸福。虽然现代西方社会也有政治人物宣称对犯罪“零容忍”的政策,但其实与中国人所理解的运动式的“严打”并不是一回事。至少,“零容忍”也不能任意加重量刑。


相比起来,一百年前的新文化运动虽然也常被视为“中国的启蒙运动”,但改革者们关注的根本点似乎是国家富强与人民觉醒,而非以最小化代价获致整体的幸福。革命年代激进主义的遗产又使不少人相信,必须采取最极端、最严格的根本性措施,才能彻底改造社会。加上中国传统的“情理大过王法”观念,人们常常很难理解“为什么要为那些可恨的坏人辩护”,出现“舍法以论罪”的群体心理,忘了对“坏人”的制裁也应遵循法律规定。按照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所说,“为坏人的合法权利辩护,就是为所有人的权利辩护”。


中国现行的刑法有一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罪行大小与刑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如果肆意判决重罚,罔顾量刑的精确化,不仅危害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还有可能激起极端行为。


一个社会的治理,是急不得的事。如果耐心看看历史,或许会发现,严刑峻法所造成的问题,比它声称要解决的问题还多。在某些情况下,它甚至不是解决之道,反而加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就像你看到孩子不学好,一生气暴打他一顿也无济于事。对此,中国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也许第一步可以先从这里开始:认识到“严刑峻法”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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